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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 网络游戏戴紧四道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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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庆长假刚过,世界媒体峰会召开之际,网游产业就听得一声惊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10月10日发布新出联[2009]13号文,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做了进一步的重申和明确,其中被媒体广泛提及的是其中的几项内容,其中包括网络游戏的运营服务是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前置审批;未经新闻总署前置审批,新出网游和现有网游的更新版都不得上线;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新闻出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等等等等。


  13号文不仅明确了网络游戏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网页游戏、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更为网络游戏的运营明确了一个更重要的属性——出版,由以往到出品到今后的出版,网络游戏肩上的责任更重了。

  13号文的全称是《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对于名称前半段长长的前缀,估计很多人都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直接叫《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岂不更简洁明了?非也,如果有心人能把13号文读完,并把文中所提及的《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等名字同样不短的相关通知读完就会明白,13号文不仅是重申了网游产业的“三纲五常”,同时也意在与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划分。

  如果仅仅看13号文,不知情者或许以为网游产业只有一个“婆婆”。不然,在上述提到的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指出“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印发后,三个部门在执行中对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等条文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为此,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文进一步对网游管理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解释:

  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三定”规定》中还明确“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网游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对这一新兴领域的管理自然也少不了反复拉锯的圈地运动。估计随着新闻出版署13号文的出台,文化部、广电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通知也将不日面世,也许名称的前缀也不会太短。

  网络游戏,岂止是儿童游戏。

  (何 君)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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